当前位置:
标准制度>平台规范
数据(产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数据(产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数据交易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申请人与数据(产品)的权属关系,规范与监督数据(产品)的合法、合规使用,形成良好、规范的数据交易与流通秩序,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数据(产品)登记,是指登记机构依据申请人递交的相关材料,对数据(产品)的权属真实性、来源合法性和使用合规性在登记平台上予以登记确证,为数据流通业务的合法、合规、可追溯提供保障。
第三条 数据(产品)登记可作为登记申请人合法合规地将所登记数据(产品)应用于数据交易或其他业务场景的参考依据。
第四条 登记申请人应当保证递交的相关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第五条 登记机构负责对完成审批的登记信息进行全网公布,登记结果可公开查询。
第二章 相关术语
第六条 数据(产品),指数据供应方对外提供的数据、数据应用或基于数据的其他相关产品。
第七条 数据(产品)的类型,包含以下:
(一)数据集,指以固定的存储方式提供、可直接流通的数据集合;
(二)数据接口,指以特定传输接口的方式提供的数据,使用者通过调用接口获取数据;
(三)数据报告,指对特定数据进行分析得到的结论性文件;
(四)数据应用,指基于特定数据加工、整合形成的应用类数据产品。例如服务于营销、推荐、展示等特定场景,并以可视化界面直接面向数据使用者提供数据分析、挖掘结果的软件、系统等。
(五)其他,指不属于以上任何一种类型的数据(产品)。
第八条 关系,指申请人是否具有所登记数据(产品)的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属。
第九条 申请人可申请登记的关系,包含以下:
(一)所有者,指申请人具有所登记数据(产品)的所有权,无需经过任何他方授权即可在合法合规范围内进行各项数据活动(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提供、交易、公开等行为);
(二)管理者,指申请人通过合法合规途径持有所登记的数据(产品),且已经过所有者授权,可在合法合规范围内进行各项数据活动(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提供、交易、公开等行为);
(三)使用者,指申请人通过合法合规途径获得数据(产品)的特定使用权,可以在约定范围和时限内使用所登记的数据(产品)。
第十条 源数据,指数据(产品)中包含或分析、挖掘、使用的原始数据。
第十一条 源数据的取得方式,包含以下:
(一)原始取得,申请人在合法合规范围内,因开展自身业务而直接获取数据;
(二)收集,申请人并非数据原始取得者,而是通过一定的合法合规途径采集、收集得到数据;
(三)交易,申请人通过合法合规的交易方式获得;
(四)其他,申请人通过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获得。
第十二条 供应时间,指申请人可以对外提供数据(产品)的时间。分为即时供应与延时供应。
(一)即时供应,指申请人登记时,数据(产品)已经具备对外提供的条件;
(二)延时供应,指申请人登记时,数据(产品)不具备对外提供的条件,但是承诺在未来的、明确的某一时间可以进行供应。
第三章 登记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登记的数据(产品)及其所使用的源数据必须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取得。
第十四条 申请人提出数据(产品)登记申请时,应按要求向登记机构提交相应申请材料。登记申请材料包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和数据(产品)的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含以下:
(一)申请人名称
(二)注册资本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注册地址
(五)经营范围
(六)营业期限
(七)开户行
(八)对公账号
(九)营业执照
(十)法人代表身份证正、反面
(十一)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
(十二)经办人联系信息,包括姓名、电话、联系邮箱
第十六条 不同类型的数据(产品)所需提交的相关信息不同。具体要求见附录。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时,应当明确数据(产品)的类型、取得方式以及申请人与数据(产品)的权属关系和允许数据(产品)使用的范围,并同时注明数据(产品)涉及的源数据的取得方式。
第十八条 共有数据(产品)登记。若申请登记的数据(产品)由多家单位共同合作生产,可以由全体参与单位共同协商确定一名申请人作为代表申请登记,也可以由任意所有者在不损害其他所有方利益的前提下独立申请登记。无论代表登记或独立登记,均应当注明其他共同所有方。
第十九条 明确登记申请材料后,由登记平台基于申请材料生成相关协议。申请人下载协议(包含申请材料)、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将扫描件上传登记平台供核验使用。
第二十条 申请人在登记申请批准之前,可随时撤回申请。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否则登记无效。已完成登记的,登记证书予以撤销。
第四章 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二条 以登记机构收到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材料之日为受理日,并通过登记平台通知申请人。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受理申请的审查。
第二十三条 登记申请通过以下审核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并发放相应的登记证书。
(一)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及相关材料真实有效;
(二)申请登记数据(产品)的信息及相关材料真实有效;
(三)申请登记数据(产品)的取得方式、涉及的源数据的取得方式均合法合规;
(四)申请人与数据(产品)符合所申请登记的权属关系;
(五)申请人对于数据(产品)的使用范围和方式的限制要求合法合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通过登记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原因。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内容填写不完整、不规范,且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无法核实;
(四)申请登记的数据(产品)存在权属争议的。
第二十五条 登记机构要求申请人补正登记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合格补正材料提交的日期为受理日。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五章 公示及发证
第二十六条 通过审核的登记信息,由登记机构通过登记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自然日。
第二十七条 公示期满,对登记信息无异议的,由登记机构向申请人发放登记证书,并归档保留。
第二十八条 登记证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并加盖登记机构的相关印章:
(一)证书名称;
(二)登记号;
(三)数据(产品)名称,涉及版本更新的,应同时注明版本号;
(四)数据(产品)类型:数据集/数据接口/数据报告/数据应用/其他:
(五)申请人名称;
(六)申请人对数据(产品)的权属关系: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
(七)涉及源数据的取得方式:原始取得/收集/交易/其他;
(八)数据(产品)更新周期:实时/日/月/不更新;
(九)数据(产品)允许使用的场景与范围;
(十)证书发放日期;
(十一)数据(产品)的供应时间:即时供应/YYYY-MM-DD。
第二十九条 登记完成后,登记机构有义务将可公开的登记信息进行全网公布,提供平台内搜索、扫码等便捷的查询入口。
第三十条 登记完成后,如数据(产品)登记的主体、功能或其他内容发生变化导致与登记证书所示内容不符,申请人可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构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对原登记证书进行注销,为申请人换发登记证书。
第三十一条 登记完成后,如申请人因为所登记的数据(产品)与他人发生法律纠纷,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以下材料,对是否注销登记作出决定:
(一)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
(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
(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其他权力机关作出的生效文书。
第三十二条 登记机构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损害他人相关利益的情况下,予以注销登记证书。
第三十三条 登记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申请人可申请证书延期。经登记机构审核,确认数据(产品)登记的主体、基本信息、功能及其他内容没有发生变化,与原登记证书内容一致的,登记证书有效期延期一年。
第三十四条 登记证书遗失或损坏的,可申请补发或换发。登记机构应为申请人提供电子证书的下载服务。
第六章 费用
第三十五条 申请数据(产品)登记或者办理其他事项,应当交纳下列费用:
(一)登记申请费;
(二)变更登记费;
(三)撤销申请费;
(四)其他需交纳的费用,如证书到期后的复审、补发或换发费用。
第三十六条 具体收费标准由登记机构规定并公布。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或者登记机构依法不予登记的,所交费用不予退回。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登记机构为山东数据交易有限公司。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构指定的各种期限,第一日不计算在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最后一个月的相应日为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届满日。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届满日。
第四十条 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本办法规定或者登记机构指定期限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的30个自然日内申请顺延期限。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数据交易公司负责解释和补充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
1. 申请人应提交的数据(产品)相关信息与材料清单
(1) 通用信息与材料:
① 数据(产品)名称
② 数据(产品)类型
③ 数据(产品)简介,包含但不限于数据规模、覆盖范围、覆盖时间等内容。
④ 数据(产品)应用场景描述
⑤ 数据(产品)的取得方式说明。原始取得和收集形成的数据(产品)应提交详细方案说明数据(产品)获取过程;交易或其他方式取得的数据应提交合同、协议等相关佐证材料。
⑥ 数据(产品)涉及的源数据的取得方式说明。直接获得的应提交相关业务流程说明源数据的产生过程;间接获得的应提交采集方案与流程说明或合同、协议等相关佐证材料,合同、协议的乙方必须为数据的原始取得方。
⑦ 如数据(产品)涉及个人隐私或敏感信息,应提供相应个人信息主体的授权材料和相关匿名化处理说明。
⑧ 数据(产品)的用途意向说明,明确是否希望将数据(产品)用于交易、合作、开发等。
(2) 对于数据集,申请人应额外提交以下信息:
① 字段列表
② 数据样例
③ 数据规模
④ 数据格式
⑤ 采集时间
⑥ 更新频率
(3) 对于数据接口,申请人应额外提交以下信息与材料:
① 接口地址
② 支持格式
③ 请求方式
④ 请求示例
⑤ 请求参数说明
⑥ 返回参数说明
⑦ 返回样例
⑧ 数据规模
⑨ 数据更新周期
(4) 对于数据报告,申请人应额外提交以下材料:
① 报告目录
② 报告摘要
(5) 对于数据应用,申请人应额外提交以下材料:
① 使用教程
② 使用案例
③ 试用链接
④ 版本更新说明(包含更新计划、更新频率等)
2. 数据(产品)登记后的持续监督
登记机构设立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数据(产品)登记后的流通情况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含而不限于:
(1) 数据(产品)的所有者、管理者是否依照登记证书所示的类型和更新周期对数据(产品)进行稳定、持续、及时供应。
(2) 数据(产品)的使用者是否在登记证书所示的限定应用范围内对数据(产品)进行合规使用。
3. 数据(产品)检测
申请人可申请由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开展的可信数据(产品)检测,对数据(产品)信息与内容的登记真实性、来源合规性、管理安全性和可交易性进行验证。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的相关检测团队依据《可信数据(产品)检测方案》对实际检测结果出具检测报告。检测为推荐性活动,检测报告仅作为数据(产品)登记的附加材料,登记机构不对检测做强制性要求。具体收费标准由检测机构规定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