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标准制度>平台规范

山东数据交易平台数据(产品)登记规则

发布时间:2022-10-10

山东数据交易平台数据(产品)登记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数据(产品)的合法、合规使用,形成良好、规范的数据交易与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依托山东数据交易平台(以下简称本平台)开展的数据(产品)登记活动,适用本规则。本平台包括山东数据交易平台的主平台(域名:sddep.com)以及山东数据交易平台的各分平台。

数据(产品)登记,是指本平台依据申请主体提交的相关材料,对数据(产品)的真实性、数据来源的合法性和使用的合规性上予以登记确证,为数据流通业务的合法、合规、可追溯提供保障。

第三条 数据(产品)登记可作为申请主体将所登记数据(产品)应用于数据交易或其他业务场景的参考依据。

申请主体,包括数据供方、数据服务方等相关主体。

第四条 申请主体须保证递交的相关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第五条 本平台负责公布完成审核的数据(产品)登记信息,登记结果可以公开查询。

 

第二章 相关术语

第六条 数据(产品),指有价值的数据,或基于数据提供的有价值的内容或服务。

第七条 数据(产品)的类型,包含以下:

(一)数据集,指以固定的存储方式提供、可直接流通的数据集合;

(二)数据接口,指以特定传输接口的方式提供的数据,使用者通过调用接口获取数据;

(三)数据报告,指对特定数据进行分析得到的结论性文件;

(四)数据应用,指基于特定数据加工、整合形成的应用类数据(产品)。例如服务于营销、推荐、展示等特定场景,并以可视化界面直接面向数据使用者提供数据分析、挖掘结果的软件、系统等;

(五)其他,指不属于以上任何一种类型的数据(产品)。

第八条 源数据,指数据(产品)中包含或使用过程中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的原始数据。

第九条 源数据的取得方式,包含以下:

(一)原始取得,申请主体在合法合规范围内,因开展自身业务而直接获取数据;

(二)收集,申请主体并非数据原始取得者,而是通过一定的合法合规途径采集、收集得到数据;

(三)交易,申请主体通过合法合规的交易方式获得;

(四)其他,申请主体通过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获得。

第十条 供应时间,指申请主体可以对外提供数据(产品)的时间,分为即时供应与延时供应。

(一)即时供应,指申请主体登记时,数据(产品)已经具备对外提供的条件;

(二)延时供应,指申请主体登记时,数据(产品)不具备对外提供的条件,但是承诺在未来的、明确的某一时间可以进行供应。

第三章登记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的数据(产品)及其所使用的源数据必须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取得。

第十二条 申请主体提出数据(产品)登记申请时,按照要求向本平台提交相应申请材料。登记申请材料包含申请主体的基本信息和数据(产品)的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各类数据(产品)所需提交的相关信息不同。具体要求见附录。

第十四条 申请主体提交登记申请时,须明确数据(产品)的类型、应用场景和数据(产品)使用的限制,并注明数据(产品)涉及的源数据的取得方式。

第十五条 共有数据(产品)登记。申请登记的数据(产品)由多家单位共同合作生产的,由全体参与单位共同协商确定一家主体作为申请主体登记,或由任意所有者在不损害其他所有方利益的前提下独立申请登记。无论代表登记或独立登记,均须注明其他共同所有方。

第十六条 明确登记申请材料后,由本平台基于申请材料生成相关协议。申请主体需下载协议(包含申请材料)、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将扫描件上传至本平台供核验使用。

第十七条 申请主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否则登记无效。完成登记后发现存在以上情形的,本平台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 数据(产品)的登记信息公示前,允许申请主体撤回该数据(产品)的登记申请。

第四章 审查和批准

第十九条 以本平台收到符合本规则第三章规定的材料之日为受理日,并通过本平台通知申请主体。本平台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受理申请的审查。

第二十条 登记申请通过以下审核的,本平台予以登记,并发放相应的登记证书。

(一)申请主体的基本信息及相关材料真实有效;

(二)申请登记数据(产品)的信息及相关材料真实有效;

(三)申请登记数据(产品)涉及的源数据的取得方式合法合规;

(四)申请主体对于数据(产品)的使用范围和方式的限制要求合法合规。

第二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本平台不予登记,并通知申请主体:

(一)申请主体提交的申请内容填写不完整、不规范,且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二)申请主体提交的相关材料不符合本规则规定;

(三)申请主体提交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无法核实。

第二十二条 申请主体根据本平台的通知补正登记材料的,须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二十三条 本平台建立健全数据(产品)登记监督管理制度,依据相关规定对数据(产品)登记后的流通情况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含而不限于:数据(产品)登记的申请主体是否依照登记证书所示的类型和更新周期对数据(产品)进行稳定、持续、及时供应。

第五章公示及发证

第二十四条 数据(产品)登记通过审核的信息,由本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数据(产品)登记公示期满,对登记信息无异议的,由本平台向申请主体发放《数据(产品)登记证书》,并归档保留。

第二十六条 数据(产品)登记完成后,本平台将登记信息进行公布,并提供搜索、扫码等便捷的查询入口。

第二十七条 数据(产品)登记完成后,如登记的主体、功能或其他内容发生变化导致与登记证书所示内容不符,申请主体可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变更登记。本平台对变更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对原登记证书予以注销,并重新履行公示及发证程序。

第二十八条 数据(产品)登记完成后,如申请主体因为所登记的数据(产品)与他人发生法律纠纷,本平台根据以下材料,对是否注销登记作出决定:

(一)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

(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

(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其他权力机关作出的生效文书。

第二十九条 本平台可以根据申请主体的申请,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损害他人相关利益的情况下,予以注销登记证书。

第三十条 数据(产品)登记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申请主体可申请证书延期。经本平台审核,确认数据(产品)登记的主体、基本信息、功能以及其他内容没有发生变化,与原登记证书内容一致的,登记证书有效期延期一年并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第三十一条 登记证书遗失或损坏的,可申请补发或换发。本平台为申请主体提供电子证书的下载服务。

第六章费用

第三十二条 办理数据(产品)登记、变更、注销等业务,按照《山东数据交易平台业务收费管理办法》交纳费用或另行协议约定。

第三十三条 申请主体主动撤回申请的、本平台依法不予登记的、已登记后出现争议等情形予以撤销的,已交费用不予退回。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规定的相关期限,第一日不计算在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最后一个月的相应日为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届满日。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届满日。

第三十五条 申请主体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本规则规定或者本平台其他规定期限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的30个自然日内申请顺延期限。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本平台负责解释。

 

 

 

 

 

 

附录:

1.申请主体须提交的相关信息与材料清单:

申请主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司类型;

注册地址;

法人代表;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营业期限;

经营范围;

开户行;

对公账号;

 经办人联系信息,包括姓名、电话、联系邮箱;

 营业执照;

 法人代表身份证正、反面;

 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

2.申请主体须提交的数据(产品)相关信息与材料清单:

(1)通用信息与材料:

数据(产品)名称;

 数据(产品)类型;

 数据(产品)简介,包含但不限于数据规模、覆盖范围、覆盖时间等内容;

 数据(产品)应用场景以及禁用场景的描述;

 数据(产品)使用限制的描述;

 数据(产品)供应时间的描述;

 数据(产品)使用时是否需要被查询对象授权;

 数据(产品)是否与其他企业共有的描述,如该数据(产品)与其他企业共有,须提供相关企业的名称;

 数据(产品)更新周期的描述;

 数据(产品)涉及的源数据的取得方式说明。直接获得的须提交相关业务流程说明源数据的产生过程;间接获得的须提交采集方案与流程说明或合同、协议等相关佐证材料,合同、协议的乙方必须为数据的原始取得方;

 如数据(产品)涉及个人隐私或敏感信息,须提供相应个人信息主体的授权材料和相关匿名化处理说明。

(2)对于数据集,申请主体须额外提交以下信息:

 文件格式;

 采集时间;

 字段列表;

 与数据(产品)相关的详细信息;

 与数据(产品)相关的附件信息。

(3)对于数据接口,申请主体须额外提交以下信息与材料:

 接口地址;

 请求方式;

 返回类型;

 与数据(产品)相关的详细信息;

 与数据(产品)相关的附件信息。

(4)对于数据报告,申请主体须额外提交以下材料:

 报告更新周期;

 报告形成日期;

 与数据(产品)相关的详细信息;

 与数据(产品)相关的附件信息。

(5)对于数据应用,申请主体须额外提交以下材料:

 应用版本号;

 试用链接;

 与数据(产品)相关的详细信息;

 与数据(产品)相关的附件信息。

(6)对于其他类型,申请主体须额外提交以下材料:

 与数据(产品)相关的详细信息;

 与数据(产品)相关的附件信息。

3.申请主体可申请由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开展的可信数据(产品)检测,对数据(产品)信息与内容的登记真实性、来源合规性、管理安全性和可交易性进行验证。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的相关检测团队依据《可信数据(产品)检测方案》对实际检测结果出具检测报告。检测为推荐性活动,检测报告仅作为数据(产品)登记的附加材料,本平台不对检测做强制性要求。具体收费标准由检测机构规定并公布。

4.数据(产品)登记证书包含内容

 证书名称;

 数据(产品)名称,涉及版本更新的,须同时注明版本号;

 登记号;

 数据(产品)类型:数据集/数据接口/数据报告/数据应用/其他;

 申请主体名称;

 数据(产品)的供应时间:即时供应/YYYY-MM-DD;

 涉及源数据的取得方式:原始取得/收集/交易/其他;

 数据(产品)更新周期:实时/日/月/不更新;

 证书有效期;

 数据(产品)允许使用的场景与范围;

 证书发放日期。

5.数据(产品)登记流程

 企业审核。进行数据登记之前须对申请数据(产品)登记的企业进行认证审核,通过审核的企业才能申请登记数据(产品);

 申请。申请数据(产品)登记的企业填写并提交数据(产品)的登记信息;

 初审。初审人员对数据(产品)的登记信息进行审核,数据(产品)登记信息及其描述参照《数据产品登记信息描述规范》;

 复审。复审人员再次审核数据(产品)的登记信息;

 公示。对通过复审的数据(产品)的登记信息对全社会进行公示,并收集对该数据(产品)的异议;

 异议处理。对于公示期间收集到的异议,须判断其有效性并对存在异议的流程进行处理;

 证书发放。为无异议或所有异议均无效的数据(产品)发放数据(产品)登记证书;

 信息公开。发放数据(产品)登记证书后,将向全社会公开数据(产品)可公开的登记信息及证书信息;

 撤回申请。在对数据(产品)的登记信息公示前,允许申请主体撤回该数据(产品)的登记申请。撤回时申请主体须填写撤回登记申请说明,说明撤回原因;

 归档。对数据(产品)登记信息及登记业务过程中的相关记录进行归档保存,以备后期相关部门核查、审计和监管;

 年审。宜每年对数据(产品)登记信息进行审查,以保证登记信息跟实际数据(产品)的一致性。